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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前我区涉诉主要纠纷情况的调研报告

作者:原创   文章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0-06-30  浏览次数:24476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关于当前我区涉诉主要纠纷情况的调研报告

——以惠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最多的两类案件为对象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繁荣,人们的交往日趋密切复杂,各类纠纷频发,大量案件涌向法院。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的职能作用,切实提升审判质效,我院对当前受理案件数量最多、最典型的两类案件进行调研,并根据调研的情况,对掌握的资料进行了认真的梳理,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

一、基本概况

2018年,我院共受理各类案件33773件,办结27126件。2019年,共受理各类案件41786件,办结37612件。2020年上半年,共受理案件21893件,办结11344件。2018年以来,我院分别受理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6104件、“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1294件。

在民事审判领域,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理全市标的额600万以下的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知识产权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其中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数量较多,对企业的经营、行业的发展起到一定影响和导向。而在刑事审判中,因醉酒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日益增多,社会危害性增加,占危险驾驶罪基数的九成以上。上述两类案件均是我院当前在民事审判及刑事审判中受理案件数量最多,对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统一著作权侵权纠纷赔偿标准、“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量刑标准,提高审判质效,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主要特点

(一)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特点

1.案件数量增长快

五年来,我市受理的一审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且增长十分迅速。随着法律的普及、社会的进步,著作权人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随着版权中介服务行业和法律服务行业的发展,著作权人的维权能力也不断提高。随着侵权赔偿数额判决标准的不断提高,版权中介服务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可以从著作权诉讼中获取的利益也越来越多,他们为著作权维权诉讼积极提供策划、咨询、取证、代理等服务,甚至涌现了专门购买著作权以诉讼获利的著作权中介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推高了著作权诉讼的浪潮。

表一:我市著作权权属、侵权案件收案统计表

案由

收案数(件)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2018年

2019年

2020年1-6

1168

2965

1971

2.批量案件多

我市受理的一审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以同一权利人一次性对多名侵权人提起的同一案由的批量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较多,且此类案件中的权利人或权利载体在社会中有一定的知名度,侵权人人数较多、分布较为集中,同时还涉及社会公众享受文化权利、丰富文化娱乐生活,事关社会文化发展繁荣的大局,容易引发社会舆论的关注。近年来惠州市知识产权案件激增,尤其是涉及到因KTV经营者未缴纳版权费被权利人提起诉讼的案件增速明显,大约占据了知产案件的三分之一。

表二:著作权侵权纠纷批量案件统计表

年度

原告

案件数

2018

北京乐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347

叶佳修

535

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284

2019

陈玉建

892

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2027

2020.1-6

陈玉建

196

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431

苏梦

252

3.侵权形态

目前我市审理的一审著作权侵权纠纷主要有以文字、图片、照片、美术作品、音乐作品或音像制品等为侵权对象的侵权表现形式,如侵权人未经授权许可销售“光头强”“熊大”“熊二”等动漫形象产品从而侵犯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和发行权,以及KTV经营者未经授权许可播放音乐电视作品、制品等从而侵犯著作权人的署名权、表演权、复制权、放映权等。

4.权利人举证以诉前公证证据为主

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证据在生成途径、表现形式等方面有别于传统证据类型,侵权行为一般隐蔽性大,专业性强,尤其是涉及网络、计算机侵权案件,因电子证据的无形性和脆弱性往往导致证据取证难,存储难,但是公证书在证据效力上具有优势地位,便于解决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隐蔽性强和权利人举证难问题,越来越多的权利人通过公证机构收集、固定和保存证据,证据公证使得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的证据将更加真实、准确、全面和充分,有利于当事人在纠纷解决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地审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因此在著作权侵权案件当事人多采用公证证据方式完成举证责任。

(二)“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的特点

1. 发生醉驾的人多是中青年男性。中青年男性占整个案件总数的98%。多发生在受教育程度较低或无业、自由职业人员中。2020年,我院在审理的242件醉驾案件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130件,农民、无业人员100件,企业单位职工12件。

2.驾驶两轮摩托车和小轿车发案多。2020年,我院已审结的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中,骑两轮摩托车、驾驶小轿车发案的128件。节假日、夜晚发案率高。在整个醉驾犯罪案件中,节假日发案率占整个犯罪案件58%,夜晚发案率占整个犯罪案件71%。

     3.喜庆、亲友聚会发案的比率高。据统计发生醉驾的犯罪嫌疑人85%以上都是喜庆或与亲戚、朋友、战友、学友聚会,相互之间极力劝酒,无节制饮酒,最终导致醉驾案件的发生。醉驾者存在侥幸心理的多。多数犯罪嫌疑人认为不会或轻易不会被公安机关查获。

三、两类案件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1、著作权权属审查方面存在的问题

著作权多次流转。一是原告享有的著作权权利系受让取得,并出现多次转让的情况,而原告在举证过程中没有提供完整转让材料,审理时无法查明著作权流转的过程。二是原告为企事业单位的,没有就涉案著作权作品是个人作品还是职务作品进行举证,给著作权权属审查带来难度。

涉案作品未发表。较常见的是原告就没有发表过的摄影作品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这些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往往被保存在U盘、数码相机或手机中,如张全胜诉合肥万达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徐本苍诉中铁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地铁围墙图片著作权侵权等案件中,被告都以作品的可修改性为由提出抗辩,不认可原告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

2.侵权主体、事实认定方面存在的问题

⑴案件主体的认定上存在困难。在被告为个体工商户的案件中,原告通过公证的方式保全证据,但公证书制作粗简,对个体工商户的营业信息没有表述,对侵权地的表述含糊不清,审理时侵权主体无法确定,特别是在个体工商户的门面标牌发生变化时,案件送达及侵权主体认定都带来困难;

取证方式简单。一些图片侵权案件,企业在宣传中未经授权使用其拍摄的照片的案件中,原告仅以拍照方式固定证据,附上原告本人的说明来证明侵权事实,并且由于案件取证的时间与起诉的时间间隔较长,待审理阶段案涉现场发生改变,涉案侵权图片已不复存在,审理起来难度较大;

 3.损害赔偿认定方面存在的问题。损害赔偿是审判实践中的难点。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的特点,其价值往往难以进行量化计算,原告通常也缺乏相关的证据支持其所主张的赔偿金额。即使权利人可以证明自身损失或被告获利,也难以对自身损失或被告获利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关联性进行举证。在该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虽根据作品创作难度、侵权行为性质、权利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尽量统一裁判尺度,仍感觉数额确定的随意性较大。

(二)“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1.危险驾驶罪相关司法解释不具体,导致对该罪司法认定存在困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审理危险驾驶案件具有较强的指导作用。但在实务中,上述两个文件对相关问题未进行具体规定,导致出现裁判差异性大、量刑不均衡、同案不同判的问题。比如,《意见>》第一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克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导致在审判中出现唯酒精含量论的现象,以被告人血液中酒精含量作为量刑的唯一标准,从而忽视了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定罪量刑情节。再如,《意见》规定醉酒驾驶的从重处罚的八种情形,但并未明确规定哪些情形可以适用缓刑,哪些情形不能适用缓刑,造成实务中对适用缓刑的自由裁量空间过大,出现诸多同案不同判的情况,特别是检测血液酒精含量相同的犯罪嫌疑人,有的被判处实刑,有的却判处缓刑,导致犯罪嫌疑人的不理解和社会公众的质疑,进而影响司法公信力。

2.社区矫正机制不完善,缓刑执行效果不佳。一是社区矫正机构回函不及时。法院在作出缓刑判决前,应确定被告人是否对当地社区存在重大不良影响,如果被告人户籍不在本地,司法局的复函往往在审限内回不来,这在实务操作中法官该如何处理,并无规范标准。二是部分外来人员适用社区矫正存在困境。惠州市司法行政部门规定,外来人员在惠州适用缓刑,要有证件证明其在被追诉前在惠州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材料。但实际中多数被告人均不符合以上条件。三是社区矫正机制有待健全。社区矫正对罪犯的约束作用发挥不明显,震慑效果不佳,导致大部分“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案件被告人认为只要不将其收监执行就无所谓,判处缓刑似乎对被告人没有多大教育、改造作用,这也是导致醉驾案件居高不下且呈连年上升趋势的原因之一。

3.“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案件证据收集、审查质量有待提高。在司法实践中主要依据是血液中酒精含量的鉴定意见,根据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提取的血样应当立即送检,但侦查机关在实践办案中有时出现血样的送检不够及时的情况。“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案件中被告人是否具有犯罪前科、是否有驾照、驾照的状态、是否因本次醉酒驾驶行为被行政处罚、查处时是否配合民警工作等相关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应予以核查清楚,查获经过未明确表述醉驾发生事故后当场主动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这种可能被认定自首的情节;缺少当事人之间已达成的赔偿协议及谅解书等。

四、应对举措

(一)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司法适用问题的对策建议

1.遵循适度保护和防止权利滥用原则,理性对待商业化诉讼维权。针对著作权侵权纠纷批量案件中存在的获得权利人授权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维权人,以“经营”为手段、“利益”为目的,通过诉讼方式成功实现维权后,从赔偿款中抽取一定份额作为“利润”分成的情况,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商业化诉讼中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适度保护,不超出合理限度。通过合理界定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和强度,平衡知识产权权利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

2.进一步落实审判公开制度,切实保障当事人在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执行各环节的知情权、表达权。强化司法公开,加大裁判文书上网力度,使上网的裁判文书发挥指引教育功能。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注重打击侵权源头,引导经营者积极参与案件诉讼,或提供证明合法来源的证据以免除赔偿责任,或与原告达成赔偿协议以获得谅解,争取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3.充分发挥司法调解在和谐解决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纠纷中的作用。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运用有利于化解矛盾、有利于实现案结事了的措施,针对每起案件的具体情况,妥善选择案件调解方式,成功化解批量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恪守自愿合法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调解意愿,确保调解程序和结果的合法性。

4.转换思维,注重推动侵权向许可转化。KTV著作权为例,若KTV的经营者能按时交纳歌曲的版权使用费,这类案件的数量会大幅度减少,甚至不存在。经了解,东莞、佛山、中山地区的相关部门在KTV注册经营时强制要求经营者交纳版权费,否则不颁发营业执照,或者在年检时要求KTV经营者提交已缴纳当年歌曲使用版权费后再办理年检,效果明显,不仅可以规范KTV经营的,也减少了知识产权案件,节省了司法资源。

5.构建立体保护网络,形成知识产权保护合力。法院要加强与行政管理部门沟通,形成知识产权保护合力。比如主体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或销售的玩具等物品上使用了知名的动漫形象构成侵权引发的诉讼,这些案件有一部分是权利主体通过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市场监督管理局取证后,权利主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罚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诉讼,一部分是权利人申请公证机关取证后提起诉讼。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大宣传力度或整治力度,该部分知识产权案件会大幅度减少。因此,可以以司法建议等形式主动反映审判中发现的问题,争取相关部门的配合,共同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二是与工商管理部门联动,就个体工商户信息实现共享,加大宣传力度,化解信息滞后带来的送达难,侵权主体认定难问题。

(二)加强“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司法适用问题的对策建议

1.完善法律规定,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一是将“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最高法定刑提高到三年有期徒刑。危险驾驶罪的刑罚后果,是处一至六个月的拘役,并处罚金。对于重度醉酒驾驶者或屡教不改醉驾者,其隐含的巨大危险性,最高法定刑为拘役,明显处罚过轻,不能实现有效的震慑,同时幅度这么小的刑罚在适用上也很难与不同程度、不同情节的醉酒相适应,从而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法官适用刑罚的困难。因此,建议立法机关应当提高本罪的刑期标准,提高到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幅度,以有效打击危险驾驶行为。二是及时发布司法解释,明确罪与非罪的界限,规范检察官不予起诉的权力。三是及时发布指导性案例,采取措施适时引导社会舆论。在各类主流媒体广为宣传规范的典型案例,让社会公众知晓醉驾入罪与出罪的典型情节,以此回应和平复社会公众的担忧和疑虑。

2.统一“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案件的量刑标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不仅应当体现在处罚的“轻”与“重”上,还应当体现在定罪的“宽”与“严”上。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作为轻微的刑事犯罪,应当在量刑上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在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充分体现从宽,确保罪责刑相适应。从近年来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的情况来看,对于相同情节的案件,由于法官法律水平参差不齐以及解读角度不同,会得出不同的判决结果,而自由裁量权不稳定这一现实情况,很难更有效地保证判决的公正,因此有必要探索更加有效的判处依据支撑、统一执法尺度和适用标准。

3.明确适用缓刑的条件并严格执行。虽然目前对于危险驾驶使用缓刑观点不一,但危险驾驶罪是可以适用缓刑的,“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案件应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适用缓刑,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情形应当规范和统一。首先,需要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不能适用缓刑的情形;其次,需要明确血液中酒精含量较高的慎用缓刑;最后,结合案件其他情形,诸如行车路程、醉酒程度、造成车辆人员伤亡情况、逃逸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形综合判断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均衡规范适用缓刑。

4.完善“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案件证据收集、审查。在充分结合国情以及现实需要的基础上,可以适当借鉴吸收域外的合理经验做法,明确证明醉驾事实证据的多元性,采用多级的醉驾入罪标准,将体内酒精含量值作为主要的认定依据,同时以现场清醒测试为辅。血液中酒精含量规范检测,及时送检,公安机关查获经过应详细具体写明查获时间、地点及查获过程、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呼气酒精测试、抽血等处置情况、是否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是否主动归案、是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等有关情况。是否有赔偿谅解,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违法犯罪情况、前科情况等可能影响量刑的证据材料,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当综合分析案情予以全面取证。

5.加强法治宣传,建立举报奖励机制。广泛宣传酒驾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国家的政策及法律法规。开展法治宣传“进乡村”、“进校园”、“进社区”六进活动,利用线上线下的方式,让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驾驶观,提高社会责任感和安全驾驶的意识,使之明白醉驾行为的危险性,自觉抵制醉驾行为。要强化以案释法的功能和作用,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形式公布典型案件,宣传打击成果,最大限度地遏制犯罪发生,使严禁醉驾工作深入社会方方面面。



惠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