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人民法庭:

销售员用客户手机号、验证码注册账户,收取佣金?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作者:原创   文章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2-08-10  浏览次数:1910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近日,惠城区法院审结1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李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应缴纳赔偿金人民币3684.77元,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人民法院报公开赔礼道歉。

案情介绍

2020年10月,被告人李某在担任仲恺高新区某通讯店销售员时,加入了京东、淘宝、抖音短视频等注册APP平台账户的微信群中,利用在手机店销售手机卡的工作便利,在帮客户开卡激活的时候,未经客户允许,获取客户用身份证实名认证手机号码发送至相关微信群内,群内客服用李某发送的手机号码注册京东、淘宝、抖音短视频等APP平台,注册成功后,通过微信将佣金返现给李某。

2021年3月,李某又加入了滴滴、国网、苏宁等5个注册APP平台账户微信群。

经统计,被告人李某通过出售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客户用身份证实名认证的手机号码非法获利人民币3684.77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身为手机店销售员,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获利共计人民币3684.77元,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李某的犯罪行为侵犯了众多不特定公民的个人信息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综上,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李某应当支付赔偿金共计人民币3684.77元,在人民法院报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说法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是违法行为,情节较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希望广大群众在日常生活中要注意保护好个人信息,不轻易向他人透露自己的重要信息,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要牢固树立守法意识,严禁向他人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