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1302执113号《参考价通知书》、《财产处置通知书》-惠州腾凯实业有限公司、陈亮、戚焕焕及房屋居住和使用人员
作者:原创 文章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3-03-16 浏览次数:74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送 达
(2023)粤1302执113号
惠州腾凯实业有限公司、陈亮、戚焕焕及房屋居住和使用人员: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惠州腾凯实业有限公司、陈亮、戚焕焕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裁定拍卖(变卖)、评估被执行人戚焕焕、陈亮共同共有位于惠州市惠城区三环南路27号方直珑湖湾东岸花园的房地产,现依法需要确定上述财产处置参考价,请上述房屋内的所有居住和占用、使用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被执行人及其同住人员、租赁用户、借用人员等),在十五日内自行搬迁出上述房屋。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1302执113号案的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5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在公告期间与本案承办人或书记员联系,并到本院查询相关执行情况。
法院案件承办人联系方式:0752-2556971(李法官)
法院地址:惠州市惠城区河南岸苏屋墩12号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